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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为了保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是业主日后对房子质量问题要求进行维修的法律凭证。值得注意的是,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上,必须盖上发展商的正式印章,才有保证。 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具体列明以下内容:开发商公司名称、商品房项目名称、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竣工验收时间、交付使用时间、负责质量保修部门、保修项目、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由开发商提供,指导业主正确使用商品房各项设施的文件。在入住后住户应当认真细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书》中的指导,合理使用房子的各项设施。因为如果属于住户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将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二、保修期如何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较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的较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存续期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减去商品房竣工至交付之间的时间。若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较低保修期限的,以《规定》中确定的较低保修期限为准。
  例如:《质量条例》规定的屋面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自竣工之日算起。《规定》中确定的保修期为3年,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竣工1年后出售并交付使用,则存续期为5-1=4年,存续期长于《规定》中确定的较低保修期3年,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的质量保修期不得低于4年。但若竣工3年后交付使用,则存续期为5-3=2年,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较低保修期3年,则按《规定》的确定执行,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的质量保修期不能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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